本報訊 日前,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電動三輪車傷人案,除了電動三輪車駕駛人外,車輛銷售商也被判令擔責30%。
2023年5月,竹山居民胡女士花費5000元錢,在縣城一家車行購買一輛電動三輪車,并在保險公司投保非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。3個月后,胡女士駕駛這輛無號牌的電動三輪車上路,在駛過人行橫道時,與路人張某發(fā)生碰撞。張某受傷,在住院治療期間死亡。
事發(fā)后,縣交警大隊委托鑒定機構對涉事車輛進行司法鑒定。經鑒定,這輛車是正三輪輕便摩托車,屬于機動車范疇。交警部門出具事故認定書,認定胡女士無證駕駛且行經人行橫道時未停車讓行,承擔這次事故的全部責任。
2023年9月,胡女士與死者家屬達成協(xié)議,賠償30余萬元。隨后,她向保險公司報案請求理賠,保險公司以涉案車輛被鑒定為機動車,胡女士投保的是非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,且她無證駕駛為由拒賠。
2024年5月,胡女士以涉案電動三輪車變成機動車,且車輛存在嚴重質量缺陷為由,將車行訴至法院。車行辯稱,事故原因并非車輛質量問題,而是胡女士操作不當,整個交易行為中不存在誤導。
法院審理認為,本案中,胡女士在車行購買的電動三輪車經鑒定屬于機動車范疇,證明該車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、財產安全的電動車國家標準,存在產品缺陷。胡女士駕駛這輛電動三輪車發(fā)生事故,因承擔事故賠償責任造成經濟損失,客觀上造成損害結果。車輛缺陷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一定因果關系,車行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。
根據事故原因力的大小,酌定車行對胡女士的損失承擔30%的賠償責任。車行承擔賠償責任后,可依法向涉案電動三輪車的生產者追償。 (方治平 余明彬)